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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经管工作,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用人单元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合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元及其职工依法加入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根基养老保险费、职工根基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掉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当局决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施同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用人单元该当按月在划定刻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元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体例;
(二)用人单元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元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环境;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元初度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划定事项的改观环境;无改观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元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元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和改观环境该当经职工本人签字承认,由用人单元保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元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坚苦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赞成,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现实申报日期。
有前提的地域,用人单元也能够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划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元该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照实申报本划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元申报材料齐备、缴费基数和费率合适划定、填报数目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元申报材料不合适划定的,退用人单元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考核工作进程中,发现用人单元未照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划定处置。
第八条用人单元该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打点社会保险挂号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打点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该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元未依照划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元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元的经营状态、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环境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元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划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元因不成抗力,不克不及定期打点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成抗力景象消弭后,该当当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陈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十条用人单元该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划定的刻日内采纳下列体例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的其他体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元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定和谈,拜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元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该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元代扣代缴。用人单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元或者小我不得干涉干与或者谢绝。
用人单元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责令其期限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元不得要求职工承当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该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划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依照有关划定按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用人单元现实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依照国度有关划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元该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环境奉告职工本人。
用人单元该当每一年向本单元职工代表大会传递或者在本单元居处的显著位置发布本单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环境,接管职工监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实时、完整、精确地记实用人单元及其职工的缴费环境,并将缴费环境按期奉告用人单元和职工。用人单元和职工有权依照《社会保险小我权益记实经管法子》等划定查询缴费环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最少每一年一次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险费征收环境,接管社会监视。
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置
第十六条用人单元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期限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元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奉告其过期仍未缴纳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划定处置:
(一)未按划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元未依照本划定第十六条划定的刻日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划定,向用人单元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查询成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元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体例;
(二)用人单元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来由及根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该当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的划定,实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并书面通知用人单元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该当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的划定投递用人单元,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元账户余额少于该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元仍未足额了债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元以典质、质押的体例供给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元该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认的评估机构对其典质财富或者质押财富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可以或许足额了债社会保险费的,两边依法签定典质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打点挂号的,该当依法打点典质挂号或者质押挂号。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元签定典质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该当签定延期缴费和谈,并商定和谈期满用人单元仍未足额了债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和谈期满时的市场价钱,以典质财富、质押财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和谈刻日最长不跨越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元供给担保并签定延期缴费和谈的,其职工在延缴时代依照划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元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划定,向地点地有管辖权的人平易近法院申请拘留收禁、查封、拍卖用人单元财富,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一)经查询,用人单元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定担保合同的;
(二)经划拨,用人单元仍未足额了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定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和谈期满,因担保财富的市场价钱或者权力状态发生转变,用人单元仍未足额了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迫执行的,该当供给下列材料:
(一)强迫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元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来由和根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期限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元的定见;
(五)用人单元有本划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景象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迫执行的用人单元财富环境;
(七)法令、行政律例划定和人平易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迫执行申请书该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令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行政强迫法》的划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或者有关部分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给用人单元或者小我造成损掉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违背法定法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的;
(二)未在划定时限内实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议并书面通知用人单元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决议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过错的;
(四)向当事人泄漏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背法令、律例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更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响应处罚:
(一)未依照本划定第八条审定或者确定用人单元该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依照国度划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元期限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平易近法院强迫执行不合适划定的;
(五)签定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和谈不合适划定的;
(六)未依照划定审核、措置担保财富的;
(七)法令、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私行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致使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责令其追缴该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该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三十条用人单元未依照划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依照划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该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元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划定,责令其期限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过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元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环境奉告职工本人,或者未依照划定传递、发布本单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环境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实时将用人单元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供给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该当实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供给用人单元和职工的缴费环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当按月将单元和小我缴纳掉业保险费的环境供给给负责付出掉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三条以小我身份加入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法子另行划定。
第三十四条本划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经管暂行法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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